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記者 孫靚 濟南報道
7月23日,《山東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會后舉行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盧俊介紹,《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初次審議的項目,2025年底,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啟動立法程序,研究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著手進行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經過立法調研和多次論證,在總結山東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實踐經驗、吸收借鑒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初稿。
《條例》共10章69條。規定了保障婦女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本次《條例》修訂針對性回應網絡時代婦女權益新型侵害問題,細化人身和人格權益保護邊界,明確列出14類禁止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為應對數字化時代和網絡環境下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規定禁止在網絡上針對婦女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等信息的網絡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貶損婦女人格尊嚴的信息。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重視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護,規定工會可以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等就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和相關待遇開展協商。
在健康權益保障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等;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條例》還特別重視對農村、老年、喪偶等婦女群體的保護。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含有性別歧視的內容,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規定老年婦女的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婦女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此外,在強化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落實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開通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等方式,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注重強化法律救濟,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同時,細化完善法律責任條款,強化對實施家庭暴力、性騷擾等行為的懲治措施等。
責編:遲斌
審核:高娜
責編: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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